[摘要]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各地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并积累了成功经验。通过理论回溯与案例验证,将多中心理论与协同学统合起来,运用到治理领域中,可以提炼出一种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消除了单一中心治理存在的局限性,解决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问题;又提出了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合理方案,强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因而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一种具备操作性的治理方案。
[关键词] 多中心;协同学;协同治理;多中心协同治理;治理体系
[作者简介] 熊光清: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北京 100029);熊健坤: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博士研究生(北京 100044)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的实践使得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展现出非常强的互动性,这不仅推动了治理实践的进步,而且推动了治理理论的创新。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可以视之为在这种探索中取得的一种很好的经验。
一、多中心理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过程
多中心理论是在“多中心”概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意蕴在于,依赖多个社会治理主体而非仅仅依赖单一的政府(或市场)治理主体参与公共事物治理,使公共事物得到充分、合理和有效的利用,并使其保持可持续性,同时,也使相关各方的利益能够得到满足。1951年,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Michael Polanyi)出版《自由的逻辑》一书,其中提出了“多中心”(polycentricity)的概念。他认为,社会当中的自发秩序体系是通过体系中多中心性要素相互调整而自发实现的,并不能通过共同性团体有意地完成。 他提出:“多中心的任务,唯有靠相互调整的体系才能被社会所管理。” 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夫妇将“多中心”(polycentricity)这一概念引入公共事物治理领域,进而讨论公共事物治理中“多中心”问题,特别强调了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在公共事物治理中的重要性。
对于公共事物的治理,传统理论非常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干预作用,但是,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都有可能出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正是奥斯特罗姆夫妇提出多中心理论的出发点。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人对经常用来为政府或市场提供解决方案的三个模型(即公地悲剧、囚犯困境博弈、集体行动的逻辑)进行了讨论,对这三个模型提出了一些理论上和经验上的替代选择,力图找到解决公共事物治理的新路径。他们在全世界搜集了大量案例(特别是在灌溉系统、渔业系统、森林系统等领域),通过研究发现,自主管理的灌溉系统,其整体绩效好于政府管理的灌溉系统;很多渔民组织通过自主管理来分配捕鱼空间和时间,也避免了过度捕捞。这表明,由社会组织作出的自主治理是可行的,有时甚至比市场调节或政府干预效果更好。
奥斯特罗姆夫妇认为,公共事物的治理应该摆脱政府或市场单一中心的治理方式,建立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模式,特别是他们认识到了,否定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作用是非常错误的,他们的研究结论正好相反。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把民主社会看成是自主治理的社会,而不是国家主导的社会;他说:“自主治理道路上的第一步就是认为,每个人都首先是他自己的治理者,而不是把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个作为最高权力的主权代表。”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通过大量实证研究,提出:“我们并没有发现城市地区公共服务机构的多样化会导致低效率,而这在之前是被广泛认同的。” 事实上,“拥有较多数量自主的提供直接服务的生产者的城市,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有着更高的技术效率,即使在那些提供非直接服务(比如无线电通信和犯罪试验分析)生产者数量较少的城市中,技术效率也能得到提高” 。多中心理论关注到了单一中心治理的缺陷,对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的有效性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使人们认识到在公共事物治理中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的重要作用,有助于克服单纯依赖政府或市场进行治理形成的困境,推动了治理观念的革命性转变。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提出多中心理论的主要目的在于力图构建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在他们看来,“‘多中心’意味着决策中心在形式上是相互独立的。然而,它们之间是否真是独立运作还是组成相互依赖的系统,则需要学者在特定的实例中进行实证检验。在一定程度上,他们需要考虑处于竞争关系中的其他参与者,需要各式各样的契约与合作,需要诉诸中央机制来解决冲突。” 这种多中心理论,就是允许多层次、多权威中心和多服务中心并存,通过竞争和协作给予公民更多的选择权和更好的公共服务。多中心理论强调制度的自发秩序、复合层级、单元交叉,多中心体制是复杂的适应性系统,是与人类社会的复杂性相适应的制度安排。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不仅注意到了同一层级多中心的重要性,而且注意到了不同层级之间多中心的重要性。她认为:“多中心系统存在于多个层级,每一个层级都有一些自治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区域,存在着对其负责的政府机构,但是也有许多地方自治组织用来管理那个区域的地方资源。如果我们建立一个多中心系统,它仍然保留了地方层级的优点,因为地方层级上有许多人在作出关于许多规则的决定。但是它也增添了重叠单元来监测行为,获得用于处理大规模资源的可靠信息。” 这表明她认识到了,不同层级之间进行协调的重要性,以及不同层级的同一层次中也需要多中心的必要性。
实际上,多中心的含义比较复杂,除了强调治理的多元主体之外,还包含其他的含义。王亚华认为,在多中心理论看来,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消费特征是多样化的,规模经济并非都存在;公民偏好具有异质性和集群性等特征,并是不断演变的,且加总公民偏好是有问题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小规模尺度更容易实现);再分配在大规模尺度更容易实现;带有不同规模和尺度组织的多重辖区,可以使不同规模公共服务消费和规模经济成为可能。多中心理论还认为,行为人之间的联系不是单向的、自上而下的,而是相互联系和互动的关系,且不是简单的单向联系的关系。 可见,多中心的含义与治理理念有很多地方是非常贴近的,这使得多中心治理理论的内涵显得非常平实与和谐。
可以说,多中心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种较为重要的模式,是解决社会公共问题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它旨在建构包容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等治理主体的综合治理体系。 但是,应当看到,奥斯特罗姆夫妇等人的多中心理论虽然注意到多中心的重要性,但其重点强调的是自主组织与自主治理的作用,并对国家在治理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有一定的排斥态度。我们可以采取更加中性的态度,即:我们所说的多中心治理,一方面强调社会组织在治理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重视国家、市场和公民个人在治理中的作用。在当前社会问题更趋复杂的条件下,调动各方力量参与治理过程变得十分必要,而且,就中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国家的治理作用非常重要,不可或缺。
那么,如何处理多中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呢?学术界对此从理论层面和经验层面展开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在治理理论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很多时候也被译为协同治理或协作治理) 理论和网络治理(government by network)理论。合作治理是指多种治理主体在平等、主动、自愿的原则下共同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方式。它强调的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领导、指挥、控制、雇佣等强制性关系。网络治理强调治理目标的达成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互动的结果,主张通过国家、市场、社会与个人共同建立起网络结构,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网络治理意味着,在一个网络系统中,所有行动主体具有相互依赖的利益,他们共同协商,相互妥协,从而通过集体行动解决问题。可以说,它们所说的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商、博弈等关系,都不是“协同学”中所说的“协同”作用和“协同效应”(synergistic effect)。
笔者认为,协同学对系统中子系统(或要素)之间协同关系进行研究,其所发现的系统中子系统(或要素)之间产生的协同作用和协同效应的规律,对于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非常高的借鉴意义。
二、协同与协同效应:从无序走向有序
20世纪70年代,联邦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创立了协同学,对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协同现象进行了深入研究,着重研究由大量子系统组成的系统在一定条件下由无序转变为有序,或者从低级有序转变为高级有序的过程。协同学由于在揭示不同事物的共同规律方面取得了惊人的成功,引起了世界上许多研究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相对于信息论、控制论和系统论,协同学、突变论和耗散结构论并称为现代科学方法论的“新三论”,它们为人类认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提供了极有启发性的工具。
协同学可以说是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集体行为科学。按照哈肯的说法,协同学是一门研究结构的横断学科,一门研究远离平衡状态的系统怎样通过自己组织产生时间、空间或功能结构的科学。横断是指,这里所研究的结构并不限于传统的某一门学科,自然界或人类社会中各种结构原则上都是其研究的对象。 在自然领域和社会领域中都存在协同学所阐释的系统自组织赖以运行的客观规律。如果我们可以认识到这种系统内在的自动机制,在经济、社会或者政治领域中加以辨认这些普适规律,那么可以解决很多困扰人们的难题。
哈肯提出了序参数、涨落和自组织等协同学的核心概念。他发现,单个组元好像由一只“无形之手”促成那样自行安排起来,而实际上,正是这些单个组元通过它们的协作才转而创建出这只“无形之手”,可称这只使一切事物有条不紊地组织起来的“无形之手”为序参数。序参数由子系统的协同产生,反过来,序参数又支配子系统的行为。 序参数的变化体现了系统的信息作用,又会通过信息反馈来控制子系统的行为。系统有序性和复杂性发生变化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序参数,正是序参数支配的协同作用形成了系统的有序结构,这是系统相变过程中的普遍规律。
在一个复杂系统中,子系统的独立运动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加上环境因素的影响,都表现在系统的宏观量的瞬时值上,而这些可测的瞬时值多少与平均值有所偏差,这种偏离平均值的起伏现象就叫作涨落。当系统处于稳定的静止状态时,涨落可以衰减为零;而当系统恰好处于临界状态时,一个小小的涨落可以被无限放大,从而打破系统的对称性或者稳定性,这样,新的运动随之产生,系统将被一种新的宏观状态取代。也就是说,在结构出现的临界点,涨落起着触发的作用。这时,系统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任何微小的涨落都会被放大,从而将系统驱于与新结构相应的态。在政治或经济决策中,常常只是一个小小的涨落,比如一个意外,就可决定发展方向。这种选择一旦作出,另一种选择就被排除,而且决定是无法逆转的。小小的涨落常常决定所作选择的性质。如果作出选择,那么所有的部分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接受这种选择。
自组织理论是协同学的核心理论。自组织理论的基本信念是:尽管现实世界的自组织过程产生的结构、模式、形态千差万别,必定存在普遍起作用的原理和规律支配着这种过程。 从协同学的观点看,在没有任何外来指导的情况下,系统内部子系统之间出现了一种集体运动,这种集体运动是系统内部自发组织起来的。在不同现象中,子系统之间的关联和耦合形式是不同的,它集中体现在序参数对子系统反馈控制的不同机理上。
自然领域中的协同效应使我们看到了无生命领域生气勃勃的一面,无生命的自然界中由于协同现象的存在,显得富有生机与活力,似乎由此获得了生命。正如哈肯所言:“无生命的物质也能自发组织,产生富有意义的过程。” 那么,在有生命的社会领域中,协同效应究竟是否存在,协同是否可以实现呢?自哈肯创立协同学之后,这一新兴理论不断拓展其研究范围,渗透到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从而推进了协同学的发展。哈肯认为:“我们可以把协同学看成是一门在普遍规律支配下的有序的、自组织的集体行为的科学。” “协同学包含多种多样的学科,如物理学、化学、生物学,以及社会学和经济学。因而我们期望,由协同学发现和阐述的规律,在各种学科中已或多或少隐约地体现出来。这样,协同学就从许许多多孤立事实中构建出一幅崭新的图景,恰似图画拼板游戏那样。” 可见,在哈肯看来,协同学的普遍规律在社会领域是同样存在的。
社会是一个具有开放性的复杂巨系统,由政府、企业、公众等子系统组成,它们之间也能形成协同。系统自发地由无序到有序的过程就是系统自组织的过程。其中可以通过子系统在整个系统中影响的大小来确定序参数,它支配着系统其他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复杂的系统里同样会存在着许多涨落,这些涨落即使十分微小也会改变整个系统的有序状态。例如,政府对某个问题的治理方案进行微小改动,就会造成整个社会各方面有序性的变化。系统在临界状态下由多个序参数共同作用影响着系统宏观量的变化,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一个序参数将慢慢占据主导,支配其他的序参数,控制着整个系统,从而使其达到一个新的状态。在社会领域中,序参数之间的相互作用往往受到法律、舆论和文化的制约。当这些影响系统的序参数达到一个特定值时,整个系统才能变得稳定有序。
三、社会协同与协同治理:社会领域的协同作用及运用
社会领域的行为体主要是人。人,作为个体,不仅会受制于其他个体,以及社会中的各种关系、环境、规则,而且,人具有非常复杂的情感、信念和思想,其行为经常偏离既定的轨道和规则。因而,在社会系统中,协同效应的生成必然非常复杂。但是,在社会系统中,由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各种行为体之间的协同现象仍然可以说是存在的。当然,社会系统,作为复杂巨系统,其内部存在着相当复杂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和各种复杂的关系,自组织的产生和演化由竞争与合作共同决定,其有序性的形成所受影响因素会更多。
协同效应在社会领域同样存在,并且是社会有序运行状况达成的重要原因。那么,在一定的治理系统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也能够形成协同效应,有序的社会状态也可以经过协商与合作、冲突与博弈,达到均衡状态,自发形成,这样,也就实现了治理的目标。因此,从协同学的角度考察社会治理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应该是能够行得通的,而且,这对于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比较协同治理(synergetic governance)与合作治理(collaborative governance)关于治理主体间的关系,就可发现它们存在很大差异。合作包含的主要含义是合作与协调;协同则除了合作与协调,还包括竞争、冲突与博弈。而且,两者的后果都包含增益效应(enhancement effect),即:多主体互动,形成合力,产生大于部分之和的作用;但协同的后果还包含形成有序秩序,合作的后果能不能形成有序秩序则不能确定。不难发现,协同比合作的含义更完备、更丰富。
可见,协同学为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非常好的科学方法论。协同治理(synergetic governance)就是尝试把协同学的原理运用到社会治理领域中,从协同学的角度去研究治理,考察在治理过程和治理体系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及其影响。
第一,从协同学意义上提出协同治理,把协同学意义上的协同植入治理理论中,从而赋予协同治理新的含义。从协同学意义上讲,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客观上就存在协同关系,能够形成协同效应,协同的效果要大于单个治理主体独立发挥作用之和。但在某一时间范围内,受制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我们没有发现这一规律。在协同治理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都参与其中,并发挥不同的作用,但是,它们并非各自为政、独立行动,而是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形成协同效应,如同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手”,亦即序参数,产生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效果。从实践角度讲,协同治理有利于强化治理主体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协同,以及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调动各个治理主体拥有的资源与力量参与治理过程,发挥它们在复杂公共事务中的协同治理作用,从而形成合力,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效果。
第二,从协同学意义上提出协同治理,把协同学的理论运用到治理理论中,可以获得对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新认识。协同学为人类认识自然现象与社会现象提供了很好的工具,对深化治理的认识也很有帮助。举一个例子,我们可能想当然地认为,在治理过程中,某一治理主体实力强、影响力大,其治理能力就强,在治理体系中就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从协同学角度来考察,这种观点就值得质疑。我们知道,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形成序参数,序参数支配着各个治理主体,从而形成系统的有序状态;但是,涨落对于系统的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小小的涨落就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甚至改变系统的性质。因而,在治理过程中,某一力量非常弱小的治理主体如果能够在某一时段发挥一个小小的涨落作用,就可以破坏系统的稳定性,甚至改变系统的性质。这就启发我们,有序状态的形成在于一个微小的力量;有序状态的破坏也在于一个微小的力量;任何一个治理主体的任何弱小的力量都可能发挥极端关键的作用;并非力量最为强大的治理主体就能发挥最为重要的作用;不能根据治理主体力量的强弱对其治理能力进行排序。这样理解,就会发现,所谓国家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市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社会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公民个人中心主义的治理模式,都存在严重的缺陷。
第三,从协同学意义上提出协同治理,为将系统论在治理理论中加以运用提供了很好的视角。协同学认为,一方面,系统内的子系统(或要素)自我排列、自我组织,似乎有一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这些成千上万的子系统(或要素);另一方面,正是通过这些子系统(或要素)的协同作用才导致了这只“无形的手”的产生。这样,从协同治理角度看,在系统中不同行为体之间寻找分化与整合的途径,就可以不断实现治理效果的优化。如果系统中各子系统(或要素)能配合好、协作好,多种力量就能集聚成一个总力量,形成一只“无形的手”,这样就能形成协同效应,其作用就会远远超过其原有各自功能的总和。这样,协同治理提供了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合理方案,强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通过协同达到协同效应。同时,社会系统的微观组分是人,其本身就是开放的复杂巨系统。这就使得社会系统具有其他复杂巨系统所没有的复杂性质。 可以说,作为治理对象的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仍然是一个复杂巨系统,在处理这种复杂巨系统中的问题时,具备复杂性思维就非常重要。德国科学哲学家克劳斯·迈因策尔(Klaus Mainzer)就提醒我们,复杂系统理论不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过程本体论,它也不是一种传统哲学意义上的认识论信念。 “一般而言,在一个非线性复杂现实中,线性的思维方式是危险的。” 可见,在复杂社会系统的治理过程中,单一主体、单向行为都是难以凑效的,甚至是非常愚蠢的行为,而应该提高复杂性思维能力,善于调动多方治理主体和多种治理方式的能量,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四、多中心协同治理: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作用
我们将多中心理论与协同学统合起来,运用到治理领域中,可以建立一种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多中心协同治理是指,针对一定社会领域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并注重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从而形成治理的协同效应,进而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
多中心理论与协同学具有很强的共通性,这是将二者统合起来的重要基础。王亚华认为:“多中心的秩序是一种自治与共治的复杂结合体,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自发秩序。这种秩序貌似杂乱无章,实际上是和谐有序的。” 多中心所言的自发秩序与协同学所讲的自组织和自发秩序非常相通。将多中心治理与协同治理统合起来,能够提炼出一种新的治理模式,即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这一模式消除了单一中心治理存在的局限性,解决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问题;又提出了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合理方案,强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因而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严格地说,多中心、协同都是治理的应有之义。强调多中心协同治理,在于与其他不同形态的治理模式相区别。第一,在多中心协同治理中,不同治理主体的作用是不同的,能力也存在差异,但是,应当发挥各个治理主体各自的作用,并不过于强调或重视某一治理主体的作用,而忽略或轻视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反过来讲,就是,某一治理领域,可能正是因为没有发挥某一实力有限的治理主体的作用,导致不能形成协同效应,不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在治理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差了某一环节或者某一要素参与,就不能达成较好的治理效果。第二,在多中心协同治理中,协同(synergetic)的含义是协同学(Synergetics)意义上的,与一般意义上合作治理、网络治理中讲的多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协作或合作等关系不是同样的含义。各个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各自发挥不同的作用,相互合作、协调、竞争、博弈,形成合力,达成协同效应(synergetic effect),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这种协同效应并非单一治理主体作用的简单相加,并且其作用大于单一治理主体作用的简单相加,特别重要的是,协同效应的结果是无序走向有序。可见,协同包含着治理所要达成的理想效果。
多中心协同治理在中国治理实践中已经有大量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并形成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这些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不仅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很好的素材,而且也特别需要进行理论总结和提炼,以便推广应用,进一步推进治理实践。其中,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可以视之为在这种探索中取得的一种成功经验,笔者正是在此种治理经验基础上进行了尝试性提炼。
我们举三个案例来验证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性。
案例一:中国互联网社会问题的多中心协同治理。中国互联网社会中的问题多而复杂,如何进行有效治理难度非常大,单一中心治理模式根本无法应对这种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互联网社会治理已经迈出了很大的步伐,初步构建起了政党领导、政府主导、行业自律、公众监督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互联网社会治理体系。这一治理体系具有非常明显的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特征。各治理主体通过党的领导和政府的主导进行协调合作,各展所长,互相补台,注重发挥在治理过程中的协同作用,收到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案例二:广东省佛山市流动人口的多中心协同治理。佛山市现有常住人口757万,其中非户籍常住人口356万,占比为47%。流动人口对佛山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给佛山市社会治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相关工作,起着领导作用。佛山市各区、各镇(或街道)、各村(或居委会)都成立了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或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佛山市也非常重视动员企业力量参与相关工作,许多企业采取了一些措施加强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工作。同时,佛山市重视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作用,特别是注重发挥各省或地方商会的服务与协调功能;一些村(或居委会)成立了出租屋主联合会,参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政府还采取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这样,就使国家、市场和社会的力量都调动起来,并形成协同效应,提高了治理能力。
案例三: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区治理中的多中心协同治理。宜昌市西陵区是宜昌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社区治理问题一度非常之难。在当地社区治理过程中,党政部门提出目标和要求,社区居委会进行指导和协调,以小区为自治单元,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各小区以业主委员会为载体,组织居民开展停车管理、绿化美化、环卫整治、治安巡逻等工作,引导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各小区还以业主委员会为纽带,发动居民参与文体活动,改善邻里关系,优化社区文化。同时,社区党组织还特别重视发挥小区中有声望、有能力,又愿意为小区服务的优秀党员的作用,让他们积极参与小区治理,为小区治理出力。这样,通过多中心协同治理,小区环境大为改善。
我们也能找到很多反向的案例。例如,一些地方针对社会问题,采用比较简单粗暴的方式,动不动就使用强制性手段进行整治,结果引发其他社会问题,或者短时间有效,很快就出现反弹,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从多中心协同治理理论的角度看,这种做法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不良倾向。一是与多中心治理理念不相容。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过于依赖国家的力量,而忽视了运用其他力量(例如: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来解决问题。二是与协同治理的理念不相容。协同治理强调的是自组织与自发秩序,使用手段应当是比较柔性的,而不应当是简单粗暴的;同时,由于其他力量的缺失,不可能形成协同效应,因而不能达到有序状态,即使短时间有效果,也不具有可持续性。三是与治理理念也不相容。治理理念是适应现代社会复杂性而产生的,重视公平正义与互动协商,而不应当过于依赖强制性的手段。这从反向表明了,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治理模式。
综上所述,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一种可操作性的实践方案。当前,中国社会领域的问题和矛盾非常多而且非常突出;国家的力量尽管很强,但难以包打天下,难以管制所有事务;市场的力量比较强大,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但也存在许多负面的影响;社会组织的力量有所壮大,可以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一定的作用;公民素质提高,能够自觉参与治理过程。同时,在同一层面或不同层面,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又相对复杂,存在一定的各自为政、各自为战现象,难以形成协同效应。在这样的背景下,采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优势作用,利用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从而形成协同效应,实现有效治理。
(本文发表于《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此处省略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