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源于对治理理论与实践的提炼和升华,它将治理理论所蕴含的对治理主体及治理主体之间关系的要求具体化,使治理理论能够更明确清晰地在实践中得以运用,因而成为一种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尽管治理理论起始于西方,多中心治理理论和协同学也是由西方学者创立的,但是中国可借鉴西方有关治理的理论模式,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来探索具有本国特色的治理模式。中国共产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了强调和深化;并且,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作用,并注重发挥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当前,采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各治理主体的优势作用,利用各方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从而形成协同效应,实现有效治理。
[关键词]治理;多中心治理;协同学;多中心协同治理
从治理的本义来讲,治理意味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并且,注重社会力量在治理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同时,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合作和协调,形成合力。将治理理论转变为一种可操作性的治理方案,多中心协同治理既是对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又是对抽象的治理理论的具体化。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为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建设提供了一种可操作性的实践方案。
一、多中心协同治理的理论渊源及涵义
对于公共事物或公共问题的治理,传统理论非常重视市场的调节作用和政府的干预作用,但是,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都有可能出现。由于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公共物品的存在以及外部经济效果,市场机制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这样,就会出现市场失灵。除此之外,市场结构不合理、信息不完全等也可能导致市场失灵。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就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以便恢复市场的功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在补救市场失灵的过程中,政府干预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在提供公共物品时浪费和滥用资源,导致公共支出规模过大或者效率低下;或者因为政府干预不足或干预过度导致经济效率和社会福利损失。这就出现了政府失灵。
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可能出现的情况下,是否存在其他的治理主体能够在公共事物或公共问题的治理方面发挥更好的作用呢?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Vincent Ostrom)夫妇提出了多中心治理理论。多中心治理以自主治理为基础,提出了在政府与市场之外以自主组织为中心进行公共事务治理的方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曾说:“我们一再重复发现的事情很重要,我们称之为多中心系统(polycentric systems)。多中心系统存在于多个层级,每一个层级都有一些自治权。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区域,存在着对其负责的政府机构,但是也有许多地方自治组织用来管理那个区域的地方资源。” [1]
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多个权力中心或服务中心并存,通过竞争和协作形成自发秩序,从而提高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多中心治理要求在治理过程中国家和社会、政府和市场、政府和公民共同参与,结成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可以认为,出于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回应,多中心治理理论具有很强的启示性,社会力量的兴起和壮大能够实现公平与效率的良好契合,并能更有效地解决许多紧迫的公共服务需求,进而实现良好的治理。也就是说,多中心治理理论主张多中心的治理主体参与治理过程,但是,它明确提出并侧重强调了自主治理和自主组织在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当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人关注的公共池塘资源等公共事物,实际上,都是社会领域的公共资源,其所论及的问题主要是使用和管理这些公共资源中出现的问题;而就中国社会治理而言,我们针对的主要是社会领域中出现的问题,例如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等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有些并非是使用公共资源不当形成的,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等人所说的公共事物有些内容是重叠的,有些则不一样。公共事物的多中心理论对社会问题的治理有很重要的借鉴作用,治理实践表明,它是适用于社会问题的治理的。
多中心理论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多中心之间的协同关系或协同效应,但是,它也关注到了多中心之间的协作关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指出:“认为个人会解决所有问题,因而无须任何干预的宽泛性政策设计,同样也是有问题的。只要人们认识到在实地场景中获得有关公共池塘资源结构与流量的信息有多么困难,就会理解设立专门的机构(例如,美国地质勘察局与加利福尼亚自然资源部)来就当地公共池塘资源提供可靠信息有多么重要。” [2] “而且,我们应当认识到,虽然人们能在社群拥有较高共识度的条件下自行发展出内部的制裁系统,但这些系统可能需要外部权威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
事实上,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等多中心治理主体都可以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那么,这些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又如何进行合作和协调呢?显然,多中心治理主体之间有效的合作和协调是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对于提高治理能力也是至关重要的。笔者认为,协同学为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非常好的科学方法论。多元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和协调形成协同效应(synergistic effect),是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关系处置得当所能产生的最佳效果。
1971年,德国物理学家赫尔曼·哈肯(Hermann Haken)提出了协同的概念,后来,他逐步创立了协同学(synergetics)。科学家对于协同现象的发现有一个过程。近代以来,随着自然科学的迅速发展,许多科学家十分关注自然界中各种物质之间的协同关系,认为自然界中同样包含着数学的统一美和对称美。爱因斯坦曾说过:“如果不相信我们世界的内在和谐性,那就不会有任何科学。”从哥白尼的宇宙运行论到开普勒的行星三定律;从原子轨道的壳层模型到分子轨道对称宇恒原理;从正负电荷的对称性到正反粒子对称性的产生;从化学的协同反应到生物大分子的“协同效应”等,都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从宏观到微观、从机械运动到生物运动的和谐性和协同性。[4]
赫尔曼·哈肯说:“协同学的目标是在千差万别的各科学领域中确定系统自组织赖以进行的自然规律。” [5]协同学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子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会产生协同效应,使其形成自组织结构,便产生了由无序走向有序的转变。所谓协同效应,就是指系统中子系统(或要素)之间通过互动产生的作用大于各子系统(或要素)单独作用相加的总和。一个由多个子系统构成的系统,如果子系统之间互相配合产生协同效应,系统便能处于自组织状态。
哈肯运用协同学对生物系统的信息进行研究发现,生物系统最惊人的特点之一在于其各部分之间的高度协调,所有这些高度协调、密切相关的过程只有通过交换信息才可能实现。信息是生命赖以存在的至为关键的元素。[6]他指出,社会正常职能同样依赖于信息的产生、转移和加工过程,其表现出来的最重要特点是循环因果性,它导致集体状态,在社会学中,这种集体状态可能代表社会风气、公共舆论、民主或专政。[7]
当然,社会协同与自然协同是存在差异的,其中一个根本性区别就是,在自然界中,可以从混沌中自发形成有序的结构;而社会有序结构的形成必须通过人类活动才能实现。曾健、张一方对社会协同学进行了深入研究,他们认为,社会协同学指在社会中如何通过对不同的社会领域和社会作用之间的相互协同,以期在社会整体形成在微观个体层次不存在的新的结构特征的科学。在协同学对有序性结构产生的规律进行揭示的基础上,社会协同学的重点,是运用这些规律调动社会系统中的资源(物质、能量和信息等)以协同社会领域中各层次的不同部分,构建一个新的有序结构并使其发挥特定的功能。[8]
以经济领域为例,这里明显存在着协同效应。在市场上,各个企业都在推行最优的销售策略。然而,这些决策并非仅受单一企业的影响,企业领导者的决策很容易受到其他企业的影响而发生改变,特别是需要观察其他企业的活动,从而形成新的最优方案。这种集体活动支配着个体,个体又形成了整个市场。同时,在这个复杂的市场中,往往一个企业的一个决定可以导致全局发生巨大的变化,第一个企业的决定就像一个微小的涨落,使其他企业不约而同地为了各自的利益而改变自己原本的决定,从而推动市场巨大的变化。这体现了协同学原理,环境中一个微小涨落就可以彻底打破系统原来的平衡状态。事实也证明,政府的一个微小干预可以导致深远的后果,比如税收稍高一点,就会剧烈地改变消费者的行为,导致整个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如果企业与企业、部门与部门、人与人之间形成协同,就可以大大提升经济系统的运行效率。可以说,协同不失为一种解决经济系统内部冲突的有效方案。
协同学在社会领域的应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如果在由混沌产生有序,或一种有序性逐渐转变为另一种新的有序性的场合中,协同机制能起作用的话,那么,在此过程中必然存在某种内在的自动机制。倘若在经济、社会或者政治领域中我们也学会辨认这些规律,许多相关问题可能就会比较容易找到解决的方案;并且,认识这些自动机制,甚至可以使之为我们服务。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利用“大自然构成的奥秘”为我们谋福利。[9]当然,社会领域中的协同效应不会像自然领域可以一次性直接达成,它可能需要不断的重复博弈,或反复试错,在经历较长时间的冲突与合作过程之后,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才会形成协同。
协同学对系统中子系统(或要素)之间协同关系进行研究,其所发现的系统中子系统(或要素)之间产生协同效应的规律,对于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很高价值的借鉴意义。如果把协同学运用于解决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那么,这就意味着,多元治理主体之间通过合作、协调、竞争、冲突与博弈,形成协同效应。这种协同效应的产生表明,一是系统会形成增益效应(enhancement effect),二是系统会形成有序秩序。这样,也就达到了治理的目标。
那么,将多中心理论与协同学统合起来,运用到治理领域中,就可以建立一种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多中心协同治理就是指,针对一定社会领域的公共问题或公共事务,国家 、市场、社会和公民等多元治理主体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并注重发挥相互之间的协同作用,从而形成治理的协同效应,进而实现治理目标的过程。[10]
二、中国在治理理论与实践领域的探索——从多中心协同治理角度的考察
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开始兴起,并迅速得到广泛的关注和认同。治理理论非常重视多元治理主体(特别是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这正是接受了多中心理论的影响。出于寻求解决中国社会问题方案的迫切需要,中国学者在西方治理理论出现后,就迅速将这一理论引入中国,并用于对中国问题的研究。应当说,治理理论作为一种理论范式和分析工具引入中国之后,并没有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而是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了重塑,并用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在实践领域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且,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在中国的进步,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肯定性回应,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
多中心协同治理包含了治理的内在涵义,又使治理变得清晰可行,从而具备了可操作性。从治理的涵义看,治理本身包含着两层意思。一是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治理的主体包括国家(注:在中国语境下,这里的国家其主要组织形态有政府和政党,而政党则主要指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等。二是在治理过程中,不同的治理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从而形成合力。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作为一种具备操作性的治理方案,明显包含了以上关于治理的两层意思。多中心,就是说,治理主体具有多元性,并非只包括国家,还包括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等。同时,多中心,还隐含着一种含义,即:谈及治理,谈及多中心,虽然论及的是多元治理主体,但是,侧重于强调社会力量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协同,就是说,不同的治理主体发挥不同的作用,形成协同效应,从而促使治理过程达致有序与和谐,实现治理的目标。
我们从多中心协同治理的角度对中国在治理理论与实践领域的探索进行考察,就可聚焦于中国治理探索的两个方面,即:一是治理主体的多中心性,二是不同治理主体相互之间的协同关系。
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治理理论本土化过程的加深,治理理论推动了中国政治发展、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变革。治理理论与治理实践的进步,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肯定性回应,并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1]这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创新,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发展规律有了更新的认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宽广胸怀和高超智慧。同时,这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方略上已经开始向多元主体合作共治转变,并完全接受了治理理念,这为促进治理实践的推广和治理理论的研究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这里,党明确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并在此后多次进行了强调和深化。
2017年10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2]“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破除一切不合时宜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吸收人类文明有益成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 [13]习近平不仅明确地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且指明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路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观点也被写入党的十九大上通过的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这表明党在修改党章过程中总结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在治理实践方面,近年来,从宏观领域到微观领域,都有深入推进,取得了许多突破性的进展。各地开展了大量的社会治理实践活动,普遍推行网格化治理,创新城乡居民全面服务管理新模式,提升了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各地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完善社区治理模式,畅通民主渠道,开展民主协商,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制度化、法治化和规范化,有效整合了各方力量,增强了社会自治能力。一些大城市也积极探索社会治理新路子,强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大力打造“智慧社区”,提高城市治理水平和治理标准,也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不仅践行了治理理念,而且,实际效果也非常明显。
在治理实践取得大量有效经验的过程中,党对治理过程中各治理主体的角色和关系也在不断进行探索,并多次进行了界定。这在党对社会治理体制的探索过程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这种探索始自于2010年,当初“治理”一词还没有在党的文件中正式使用。2010年,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到了2013年,开始正式使用“社会治理”一词。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论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时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4]这里的重大变化就是,“社会管理”改为了“社会治理”,更加突出了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关系,有利于构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俞可平认为:“这种变化甚至不是概念上的区别,而是理念的不同。” [15]从这种变化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治理的认识更加深化和成熟,并出现在了党的正式文件中。
此后,党对党委、政府、社会与公众在社会治理体制中的关系又进行过多次表述,并有所变化。根据多年来治理实践的经验,2015年,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16]这里将社会的作用界定为协同,并加入了法治保障作用。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强调:“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 [17]。这里将政府的作用改回到“负责”作用,实际上,是对政府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就是说,政府不仅是起主导性作用,而且要起负责作用,政府要承担负责,出了问题要被问责和追责。从这种变化中可以看出,在社会治理体制中,党非常重视党委和政府的作用,这是与中国具体国情相契合的要求。但是,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其他治理主体的作用,才能使治理达到较好的效果。
可见,党在对社会治理体制的探索过程中,非常重视发挥不同治理主体的治理作用,而且非常重视界定不同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不同作用,并注重发挥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作用,以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这与多中心协同治理的含义是高度吻合的。
三、从治理的本义对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的审视
治理理论强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主体包括国家、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等,但是,各治理主体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和作用是有差异的,不同的治理主体各自在治理过程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这一问题无疑非常重要。近年来,中国各领域、各地区积极进行治理探索,积累了很多成功的经验。这些好的做法和经验不仅为理论创新提供了很好的素材,而且也特别需要进行总结和提炼,以便上升到理论层次。当然,中国有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的治理模式也需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探索。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就是对中国治理实践模式在理论上的一种升华,其对治理过程中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进行了较好的提炼。
中国的治理体制中必须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和政府的负责作用。西方治理理论侧重强调社会组织的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它当时是针对的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情况提出来的,并非否定国家的作用。对于中国而言,必须重视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这里国家的主要组织形态包括政党和政府,并且,政党主要是指执政党,即指中国共产党及其各级组织。在中国,国家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社会资源和组织资源,它有能力在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中国的社会问题与社会矛盾非常多而严重,发挥国家在治理中的作用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国的国家建设没有完成,许多领域存在安全问题,需要国家的力量才能解决好或处理好。作为一个处于转型期的国家,中国的社会问题也非常严重,个人之间、群体之间和地区之间的贫富差异很大,不是单纯依靠社会力量可以解决的,也需要运用国家的力量进行调整。还有,中国面临的外部威胁也很大,有时也需要动用国家的力量加以抵御。因此,否定国家的力量是不妥当的。国家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表现为引领、主导和协调作用,也就是党委的领导作用和政府的负责作用。
市场在治理过程中,也能发挥重要作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18]。这里对市场的作用进行了界定,也提到要注重发挥政府的作用,非常全面准确。市场不仅在经济领域能起决定性作用,而且,也可在社会治理领域发挥作用。特别是对于本应高度市场化却又存在明显垄断的行业,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改变原有垄断格局。同时,在一些公共服务领域,可以一定程度上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当然,也不是什么领域都可以市场化,对于教育、医疗、养老等行业,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组织不断发展与壮大起来,已经具备了在治理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能力。改革开放使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高度一体化转向适度分离,经济发展推动了社会领域的成长和壮大,增强了社会领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形成了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社会交往空间和社会交往形式。实践证明,在中国,社会组织能与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并在促进社会治理中发挥影响力。当前,要正确认识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探索社会组织在治理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新方式。
公民个人也能积极参与治理过程,并发挥积极作用。公民如果进行结社,就是通过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而实际上,公民个人也能独立参与公共事务,进而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公民直接参与治理的方式包括:参与社区治理、参与社会事务、参与社会监督等。公民参与治理可以推动国家治理民主,促进经济建设,提升社会文明水平。[19]当前,公民参与治理的热情也在提升,公民在治理过程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是,也应注意到,公民作为治理主体,力量比较弱小,参与效度也很有限,这需要通过增强公民意识,加强民主训练,提升公民参与治理的能力。
在具体的治理实践中,往往所面临的问题解决起来难度都是非常大的,不是单一行为主体能够解决的,必须动员多元治理主体共同参与。但是,多元治理主体参与治理进程,并非都在发挥同种作用,相反,不同的治理主体在多中心协同治理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从实践角度看,政府部门或党的各级组织发挥着引领或主导作用,它们为协同作用的形成起着重要作用。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这种引领或主导作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存在差异。我们可以简单地看看这几个案例。在中国互联网社会治理体系,突出的特征就是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发挥这种作用的组织机构就是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佛山市流动人口治理则是政府起着很重要的统领作用,发挥这种作用的组织机构是佛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区治理中,党政部门发挥着指导和协调的作用,而没有采用直接管控的方式。党和政府的这种引领或主导作用如同一根红线,把各个治理主体串在了一起,避免了各自为战、各自为政的问题,使其可以形成合力,为协同效应的形成奠定了很好的条件。
但是,党和政府的引领或主导作用并不排斥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到治理过程中,相反,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发挥市场、社会和公民个人的治理作用。在互联网社会治理中,网络运营商作为互联网内容的提供者、网络信息的前沿把关人,积极传播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并通过制定网络规则来推动网民自律;网络行业组织,例如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中国文化网络传播研究会等,积极开展行业自律、倡导网络文明、培养良好风尚,在打造良好网络安全生态以及营造健康网络舆论环境等方面的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佛山市流动人口治理中,非常重视发挥社区组织、各地商会、行业协会和志愿者组织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以弥补政府力量的不足,强化网格化治理,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区治理中,其鲜明的特点在于注重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作用,以及调动小区中优秀共产党员的作用,效果也很好。这样,在治理过程中,多中心协同治理中的多中心并不是单一中心的相加,各治理主体的治理优势都得到了发挥,其协同效应的形成使得治理效果非常显著。
当然,应当注意到,当前中国治理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例如,中国互联网社会领域存在许多非常突出、非常尖锐的矛盾和问题;而在互联网社会治理中,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的力量比较薄弱,党和政府对互联网行业组织的管控比较严密,社会自主治理的空间较为狭小。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使得多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效应受到损害。佛山市流动人口集中的企业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相对薄弱,市场力量的参与不足,这一环节治理主体的力量应予以提升。在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社区治理中,各个治理主体均能发挥较好的作用,但这一治理方案的落脚点在于小区中有优秀党员起到带头作用和志愿为小区居民服务,治理体系中的制度性因素有待增强。[20]也就是说,在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中,建立比较妥帖的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非常重要,这成为提升治理能力的重要环节。
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国内环境非常复杂,各种挑战非常严峻,在这种局面下,必须注重发挥各治理主体的积极作用,才能达到治理的目标。在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站在全局高度把握中国发展的基本方向、制定好发展战略、统筹好各方力量、协调好各方利益,从而能够形成全国一盘棋的局面;而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它更有能力参与公共事务的治理。所以,在治理体制中,党委领导与政府负责的作用必须很好发挥,这是治理过程中最重要的两种力量。而引入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可以提高治理的效率;社会力量正在壮大,社会组织与国家可以进行良性互动,能够发挥在治理过程中的影响力;随着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的提升,公民有能力也有意愿发挥其在治理中的作用。这样,各治理主体都能够在治理体制中发挥其优势作用,可以各司其责,各展其长,形成协同效应,就能达到良好治理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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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党政研究》2018年第5期。)